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江碧霞 被告 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