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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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終止租賃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林德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被告 陳明豐
豐建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房屋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