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秀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3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於103年3月7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
103年4月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