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32號原告 顏妤庭 被告 顏忻 兼法定代理人 鎌田重男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日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9條另有明文。可知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送達時應具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否則受囑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自屬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訟,惟被告鎌田重男為日本國人,目前在日本國內居住,有原告起訴狀上之記載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與被告鎌田重男間本院100年度婚字第
393號離婚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是依上揭說明,本件應送達被告鎌田重男之訴訟文書,自應備有日本國文字之譯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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