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彰
林志德徐盛鴻王裕毓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柯政芳
洪存用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