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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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住同上代理人 陳俊翰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該公司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