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東法 被告 梁西利
梁在發張 梁秀花 梁秀珍 梁安卿 梁財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被繼承人 梁清德 所遺留附表所示之財產為遺產分割,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即被告梁財明之應繼分(為6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2,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怡萱附表┌──┬──────────┬─────┬──────┬───────┬───────┬────────┐│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被告梁財明│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權利範圍│應繼分│(新台幣:元)│├──┼──────────┼─────┼──────┼───────┼───────┼────────┤│1│高雄市○○區○○段│74│22,000│1/3│1/6│90,944│││1272地號││││││├──┼──────────┼─────┼──────┼───────┼───────┼────────┤│2│高雄市○○區○○段│1,299│25,350│1/1│1/6│5,488,275│││1180地號││││││├──┼──────────┼─────┼──────┼───────┼───────┼────────┤│3│高雄市○○區○○段│112│25,000│1/1│1/6│466,667│││1180-1地號││││││├──┼──────────┼─────┼──────┼───────┼───────┼────────┤│4│高雄市○○區○○段│54.58│5,500│1/3│1/6│16,677│││393-1地號││││││├──┼──────────┼─────┼──────┼───────┼───────┼────────┤│5│高雄市○○區○○段│32│6,000│1/3│1/6│10,667│││187地號││││││├──┼──────────┼─────┼──────┼───────┼───────┼────────┤│6│高雄市○○區○○段│991│3,800│1/1│1/6│627,633│││1722地號││││││├──┼──────────┼─────┼──────┼───────┼───────┼────────┤│7│高雄市○○區○○段││(建物現值)│1/3│1/6│7,683│││1310建號││138,300││││├──┼──────────┼─────┼──────┼───────┼───────┼────────┤│8│高雄市小港區農會││││1/6│6│││存款(33元)││││││├──┼──────────┼─────┼──────┼───────┼───────┼────────┤│9│高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苓││││1/6│24│││雅分社存款(143元)││││││├──┼──────────┼─────┼──────┼───────┼───────┼────────┤│10│抵價地債權││││1/6│123,000│││(738,000元)││││││├──┼──────────┼─────┼──────┼───────┼───────┼────────┤│11│高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股││││1/6│833│││金(5,000元)││││││├──┼──────────┼─────┼──────┼───────┼───────┼────────┤││合計│││││6,832,409│├──┴──────────┴─────┴──────┴───────┴───────┴────────┤│備註:⒈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被告梁財明應繼分││=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⒉其餘標的現值(金額)×被告梁財明應繼分=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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