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239號債權人 胡淑慧 債務人 劉容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容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容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敘述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即與債務人劉容恩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