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134、3135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2罪間及編號5至
8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2罪間,均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乙罪處斷」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丙○○、丁○○、戊○○、甲○○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惟被告本件之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之規定,均各減其宣告刑至2分之1,再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10條、第
216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表:
┌─┬──┬────┬────────┬───┬───┐│編│時間│地點│犯罪行為│所犯法│宣告刑││號││││條│及減得│││││││之刑│├─┼──┼────┼────────┼───┼───┤│1│95年│臺北縣樹│撬開丙○○之K6L-│刑法第│有期徒│││8月│林市 樹新 │706號機車置物箱│320條│刑肆月│││20日│路231巷1│,竊得丙○○所有│第1項│,減為│││晚間│2號前│之身分證、健保卡│之竊盜│有期徒│││││、駕駛執照、提款│罪│刑貳月│││││卡及現金新台幣(│││││││下同)200元│││├─┼──┼────┼────────┼───┼───┤│2│95年│台灣地區│將其原向威寶公司│刑法第│有期徒│││12月│某不詳地│申請之0000000000│339條│刑陸月│││22日│點(起訴│號行動電話過戶至│第2項│,減為││││書漏載)│丙○○名下,並使│之詐欺│有期徒│││││用該門號,致使威│得利罪│刑叁月│││││寶公司誤認而提供│││││││服務,因而獲利77│││││││49元│││├─┼──┼────┼────────┼───┼───┤│3│96年│臺北縣土│冒用丁○○名義製│刑法第│有期徒│││1月│城市金城│作「行動電話服務│216、│刑肆月│││12日│路3段99│」申請書,申請09│210條│,減為││││號亞太電│00000000、09803│之行使│有期徒││││信公司│55871門號行動電│偽造私│刑貳月│││││話,並使用該門號│文書罪││││││,致使亞太電信公│及刑法││││││司誤認,而提供服│第339││││││務,因而獲利623│條第2││││││元│項之詐│││││││欺得利│││││││罪││├─┼──┼────┼────────┼───┼───┤│4│96年│臺北縣土│以複製之鑰匙侵入│刑法第│有期徒│││2月│城市 延吉陳盈靜 住處,竊取│320條│刑陸月│││15日│街137巷│ 陳母 戊○○所有之│第1項│,減為││││12之1號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竊盜│有期徒││││樓│信用卡(卡號:54│罪│刑叁月│││││00000000000000)│││││││及 陳父 甲○○所有│││││││之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617005)││││││││││├─┼──┼────┼────────┼───┼───┤│5│96年│臺北縣板│持戊○○之上開信│刑法第│有期徒│││2月│橋市民族│用卡,以自助加油│216、│刑肆月│││15日│路90號中│之方式,冒名刷卡│210條│,減為│││16時│油公司民│簽帳消費,使中油│之行使│有期徒│││27分│族路加油│公司陷於錯誤,提│偽造私│刑貳月││││站│供940元之油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6│96年│臺北縣中│持戊○○之上開信│刑法第│有期徒│││2月│和 市景平 │用卡以冒名刷卡簽│216、│刑壹年│││16日│路182號│帳方式購買價值35│210條│貳月,│││12時│B1大潤發│004元之物品,在│之行使│減為有│││14分│量販店景│簽帳單偽造署名後│偽造私│期徒刑││││平店│,持以交付店員,│文書罪│柒月│││││使店員陷於錯誤而│及刑法││││││交付物品│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7│96年│臺北縣中│持甲○○之上開信│刑法第│有期徒│││2月│和市景平│用卡以冒名刷卡簽│216、│刑拾月│││16日│路182號│帳方式購買價值93│210條│,減為│││18時│B1大潤發│18元之物品,在│之行使│有期徒│││45分│量販店景│簽帳單偽造署名後│偽造私│刑伍月││││平店│,持以交付店員,│文書罪││││││使店員陷於錯誤而│及刑法││││││交付物品│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8│96年│臺北縣中│持戊○○之上開信│刑法第│有期徒│││2月│和市景平│用卡以冒名刷卡簽│216、│刑捌月│││17日│路182號│帳方式購買價值23│210條│,減為│││4時│B1大潤發│67元之物品,在│之行使│有期徒│││17分│量販店景│簽帳單偽造署名後│偽造私│刑肆月││││平店│,持以交付店員,│文書罪││││││使店員陷於錯誤而│及刑法││││││交付物品│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9│96年│臺北縣土│持上開複製之鑰匙│刑法第│有期徒│││2月│城市延吉│於夜間侵入戊○○│321條│刑壹年│││24日│街137巷│台北縣土城市延吉│第1項│肆月,│││17時│12之1號3│街137巷12之1號│第1款│減為有│││41分│樓│3樓住處,竊得陳│之於夜│期徒刑│││之夜││怡妏所有之金龜2│間侵入│捌月│││間時││錢、全套金飾1組│住宅竊││││分││、戒指3只、項鍊│盜罪││││││1條│││└─┴──┴────┴────────┴───┴───┘附錄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20條、第321條、第
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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