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 許閔志 法定代理人 許昆龍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被告 邵穩壬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