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淑旻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重新提出聲請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聲請人原提出之親屬系統表漏列三親等內之親屬,請補正後重新提出)。
2.詳列聲請人實際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通信費用數額及相關證明。若實際債權數額有變動,應重新補提債權人清冊。
3.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潘良華 、潘良華、 王協盛 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