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96號上訴人 邵穩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閔志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7,49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2,98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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