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00元(房屋價
值25,000元加上被上訴人乙○○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85822號
強制執行案件中要求上訴人給付之租金40,500元、違約金8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上
訴人起訴僅繳交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起上訴復未繳交第二
審上訴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元、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