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調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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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調字第509號
原 告 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據
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等3人之各個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
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
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
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之債權金額而分別核定其訴訟標
的金額。查本件原告分別訴請被告甲○○、丙○○、丁○○○○
給付新臺幣(下同)13,299元、23,780元、23,575元,應分別繳
納裁判費1,000元,共計3,00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