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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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522號債權人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仲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工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