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6號1樓、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章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5768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章慧之前於民國(下同)92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5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1年8月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517,302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2.41%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年息為3.78%,暨自民國10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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