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361號債權人台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進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