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祐全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9萬1,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