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林庭宇 律師被告 陳台照
陳彥良 陳思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366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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