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1號
原告 許優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永賢 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陳報就其住址及個人資料應予隱密之法律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