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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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明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一第1行關於「 林明城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明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一第1行關於「林明城」之記載,顯係誤寫受刑人賴明谷之姓名。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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