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O號
原告乙○○即 美琦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二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二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