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
原 告 楊宏裕 即宏友食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記載「機車貸款不清不楚」,
「事實及理由」記載「他們公司故意派人偷車,然後不承認故
意拖到遲交,再想跟法院申請拍賣欺壓人,所以要跟對方處理
他們躲不要錢要拍賣故意撥兩次皮所以是他們三番兩次偷走所
以付款有爭議」,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