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5月1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