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3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粉末2包經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69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335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粉末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3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220023363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沒收銷毀該扣案之海洛因
2包,自屬正當,應予准許。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與所包覆之毒品已難絕對析離,自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毀,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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