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葉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1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3年4月8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股票1100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