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聲請人張 林純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聲請人姓名「 張林純美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受款人姓名「林純美」不符,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款人之同一性證明文件影本。
二、若受款人為「張林純美」,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