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6月9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99年度除字第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何淑英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9年5月10日│45,000元│RS0000000│││││信用合作社暖暖分││││││││社│││││├──┼───────┼────────┼──────┼─────┼──────┼───┤│002│同上│同上│99年6月10日│同上│RS0000000││├──┼───────┼────────┼──────┼─────┼──────┼───┤│003│同上│同上│99年7月10日│同上│RS0000000││├──┼───────┼────────┼──────┼─────┼──────┼───┤│004│同上│同上│99年8月10日│同上│RS0000000││├──┼───────┼────────┼──────┼─────┼──────┼───┤│005│同上│同上│99年9月10日│同上│RS0000000││├──┼───────┼────────┼──────┼─────┼──────┼───┤│006│同上│同上│99年10月10日│同上│RS0000000││├──┼───────┼────────┼──────┼─────┼──────┼───┤│007│同上│同上│99年11月10日│同上│RS0000000││├──┼───────┼────────┼──────┼─────┼──────┼───┤│008│同上│同上│99年12月10日│同上│RS0000000││├──┼───────┼────────┼──────┼─────┼──────┼───┤│009│同上│同上│100年1月10日│同上│RS0000000││├──┼───────┼────────┼──────┼─────┼──────┼───┤│010│同上│同上│100年2月10日│同上│RS0000000││├──┼───────┼────────┼──────┼─────┼──────┼───┤│011│同上│同上│100年3月10日│同上│RS0000000││├──┼───────┼────────┼──────┼─────┼──────┼───┤│012│同上│同上│100年4月10日│同上│RS0000000││├──┼───────┼────────┼──────┼─────┼──────┼───┤│013│同上│同上│100年4月30日│23,600元│R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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