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閎榮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6月8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25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其中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不同意外,其餘3位債權人皆因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同意及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0.91%),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伊勢屋有限公司擔任廚房助手,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1,009元,有在職證明及薪資明細表在卷可憑,堪認為實在,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健保費
737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0,272元。債務人主張其目前居住之屋係其胞弟張○倫所有,每月須補貼張○倫3,000元,業據其提出前開建物謄本在卷為證,且未逾租屋行情,應屬可採。另債務人之父張○和(00年生)、母張○麗(00年生),名下均無財產亦無收入,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債務人應與其弟、妹共3人平均分擔扶養費,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計算,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7,632元(11448×3÷2=7632),惟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4,889元,此外,自己每月所需必要生活費為9,400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7,289元(3000+9400+4889=17289),以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觀之,堪認其所提更生方案尚非無履行之可能。此外,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2,969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1.37%││5.債務總金額:681,470元││6.清償總金額:213,768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72期│清償總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30,011│19.08%│567│40,824│││股份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20,249│46.99%│1,395│100,440│││股份有限公司│││││├──┼────────┼─────┼─────┼───────┼───────┤│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79,142│11.61%│345│24,840│││現公司│││││├──┼────────┼─────┼─────┼───────┼───────┤│4│匯成第二資產管理│152,068│23.31%│662│47,664│││股份有限公司│││││├──┼────────┼─────┼─────┼───────┼───────┤││總計│681,470│100%│2,969│213,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