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 徐呂靜子 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法雨寺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1,382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700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558.2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應有部分)=11,920,205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700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346.6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應有部分)=4,511,177元。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431,382元(計算式:11,920,205元+4,511,177元=16,431,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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