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 洪笙 祐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律師原告與被告 沈欣怡 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