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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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被上訴人即原告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萬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