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 龔韻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適用於本件之違約金金額為何?
二、另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規定,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㈠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請具狀陳明本件適用該函釋後,實際之違約金收取方式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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