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睿堉 、 李秀珠 即蕭李秀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向債務人蕭睿堉、李秀珠即蕭李秀珠催告函及催告函回執(影本)。(依聲請狀內附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應於合理期眼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期限或全部到期之效力)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