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振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振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01號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02至05號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7行「扣得」後加「如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01│第二級毒品1瓶(棕色玻璃瓶罐《內含褐色液體》)(含玻璃瓶罐1瓶,驗│││餘淨重7.5892公克),鑑定結果為:「│││檢出結果: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3,4-亞甲基雙氧焦洛戊│││酮)(3,4-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MDPV)、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lethcathinone、4-MEC)│││純質淨重: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驗前淨重13.1370公克、純度0.1│││%,純質淨重0.0131公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檢驗前淨重13.1370公克,純度4.│││4%,純質淨重0.578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5至47頁│││)。│├──┼─────────────────────────────────┤│02│第三級毒品4瓶(透明玻璃瓶罐《內含綠色液體》)(含玻璃瓶罐4瓶,合│││計驗餘淨重41.8755公克),鑑定結果為:「│││檢出結果: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 芬納西泮 (Phenazepam│││)│││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份咖啡因(Caffeine)│││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檢驗前淨重56.2394公克、純度2.3│││%,純質淨重1.293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5至47頁)│││。│├──┼─────────────────────────────────┤│03│第三級毒品4包(咖啡包《內含褐色粉末》)(含包裝袋4個,合計驗餘淨│││重29.0205公克),鑑定結果為:「│││檢出結果: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4-溴2,5-二甲氧基苯乙基│││胺(4-Bromo-2,5-dimethoxyphenethylamine、2C-B)│││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份咖啡因(Caffeine)│││純質淨重: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驗前淨重37.8198公克、純度0.1│││%,純質淨重0.037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5至47頁)│││。│├──┼─────────────────────────────────┤│0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含包裝袋11個,驗前淨重21.2299公克,驗餘淨重│││21.1808公克,純度94.9%,純質淨重20.147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8頁)。│├──┼─────────────────────────────────┤│05│第三級毒品5包(含包裝袋5個,合計驗餘毛重112.33公克),鑑定結果為│││:「│││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1,疑似甲基安非他命與愷他命之混和粉末,1件│││(內含5小包裝),本局另分別予以編號A1至A5。│││二、編號A1至A5:經檢視均為白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A2鑑定。│││㈠驗前總毛重113.16公克【包裝紙袋總重約13.41公克】。│││㈡編號A2:內為深咖啡色粉末。│││⒈淨重17.66公克,取0.83公克鑑定用罄,餘16.83公克。│││⒉檢出微量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⒊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9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