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告 吳廣治 被告 吳昭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4,31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