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766號上訴人 廖裕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徐文崇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8萬7,189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萬6,691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而其先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1,235元(見本院卷第240頁);備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8萬7,189元(即原判決判准調整之租金10年數額與本院判准調整租金10年數額之差額,如附表所示,計算式:485萬3,280元-46萬6,091元=438萬7,189元),上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438萬7,189元定之,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6,691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韻雅附表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附圖位置地號(新竹縣○○鄉○○段)面積(平方公尺)原判決附表一之調整後月租(新臺幣)原判決附表一之調整後月租以10年計算之金額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租金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租金以10年計算之金額被告11竹東地政110年11月4日東測數字第135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圖一)A41347.651,773212,760(計算式:原判決附表一之調整後月租×12月×10年,下同)2,134.7(計算式:土地面積×申報地價560元×年息8%,小數點第1位後四捨五入,下同)21,347(計算式:本院認調整後之租金×10年,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下同)徐文崇22B454-1426.12909109,0801,170.211,702 何恭喜 33B1454-230.4141,68017.917944C194.216,756810,7208,700.687,00655D166.535,793695,1607,460.574,60566D145.291,576189,1202,02920,29077D21.69597,08075.775788E157.765,488658,5607,067.670,676 何有妹 99F454-22104.83,646437,5204,69546,950 鍾英城 1010F1135.574,716565,9206,073.560,73511121311H454-1383.242,896347,520159(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月租金)19,080(計算式: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月租金×12月×10年) 劉欽乾 1412H1468-50.1978408.5(計算式:土地面積×申報地價560元×年息8%)85(計算式:本院認調整後之租金×10年)1513J454-1139.641,379165,48071(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月租金)8,520(計算式: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月租金×12月×10年,下同) 廖宇垣 1614J1468-6873,263391,560155(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月租金)18,6001715K454-1111.9341549,80021.3(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月租金)2,5561816K1468-60.1667200.3(本院判決認調整後之月租金)361917竹東地政111年6月14日東測數字地0779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圖二)A14132.579611,520115.1(計算式:土地面積×申報地價560元×年息8%,下同)1,151(計算式:本院認調整後之租金×10年,下同)徐文崇2018A24141.3242,88058.25822119242,88058.25822220B454-55.2618321,960235.62,356何恭喜2321C454-1240.841,421170,5201,829.618,296合計1152.15(㎡)40,444元4,853,280元466,0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