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