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6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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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壹萬肆仟玖佰柒拾│B0000000││││ 司邱俊榮 │東分行││ 伍元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