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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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沒收質詢權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758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羅智強 等人間請求撤銷沒收質詢權之行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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