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玄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玄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玄在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4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何志通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