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致賢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裁定如下:
主文吳致賢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致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1之罪已經偵查分案,又繼續違犯編號2、3各罪,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受刑人對定執行之陳述(本院卷第11、57頁),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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