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秀如大墩遊覽車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萬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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