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翌展本件被告陳翌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翌展本件被告陳翌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