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對人 劉賢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劉賢達」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劉賢達(SamSheng-DaLiu)」;另關於主文「新臺幣壹佰萬」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