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陳添賜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被告 吳冠諒
吳冠賢 張益豪 童志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7日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