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債權人 林詩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財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匯款明細所載,支出金額為新台幣3,500,000元,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許財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