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債權人 楊坤止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姓名。
二、提出被繼承人 張信輝 之除戶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張信輝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