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醫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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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醫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醫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逸凡被告劉尚洋(原名劉逸賢)前列劉逸凡、劉尚洋(原名劉逸賢)共同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逸凡、劉尚洋(原名劉逸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