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永珅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永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永珅前犯廢器物清理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62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